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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清理意见的公告

近日,根据省人大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对《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建议(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意见,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同一法人单位在省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请以省内管理层级最高的机构名义反馈。请于2026年5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gdsthjt_lixitong@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清理反馈意见”或“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反馈意见”)。


二、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意见征集界面的在线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网址:https://www.gd.gov.cn/hdjlpt/yjzj/answer/50324)



相关部


十四、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修改为“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大气重污染项目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理由:该条款根据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要修改完善。


附件:

1、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清理建议

2、意见反馈情况表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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